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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