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刘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某某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某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邓*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