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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