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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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