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冯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书
陈*文诉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书
王某某与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