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诉被告杨飞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中国农业**灵武市支行与杜**信用卡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灵武市支行与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与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灵武市支行与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中宁县支行与陆**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胡西努艾买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中国农**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农**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中国农**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