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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海原县支行与杨飞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诉被告杨飞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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