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同心县支行诉被告任*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私下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同心县支行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同心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同心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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