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农*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