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覃文业、黄**、罗**、甘**受贿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文业、黄**、罗**、甘**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代检察员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文业、黄**、罗**、甘**及其辩护人李**、杨*、李**、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期间,马山县林圩镇人民政府先后根据马**委、县政府下发的《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当年《马山县林圩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村民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并成立林圩**领导小组,时任九平村委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甘**于2010年、2011年为该镇领导小组成员,时任九平村委主任的被告人覃文业于2009年至2013年为该镇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助镇政府在本村开展该项工作。九平村危房改造工作由被告人甘**、覃文业、黄**、罗**按九平村委日常分工分片区实施。

2012年至2013年实施危房改造工作期间,被告人甘**、覃文业、黄**、罗**经过共同商议,利用被告人甘**、覃文业协助政府开展危改工作的便利条件,在各人所分管的片区,向已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宋**等32户收取辛苦费、好处费人民币共134,600元,之后统一交由被告人黄**保管。其中于2012年实施第一批危改工作过程中,收取宋**等17户人民币共61,600元;2012年实施第二批危改工作过程中,收取周**等6户人民币共23,000元;2013年实施危改工作过程中,收取黄*亮等9户人民币共50,000元。上述收取的款项,四被告人共同私分,其中2013年1月7日每人分得人民币14,850元,2014年1月29日甘**、覃文业、罗**各分得人民币18,000元,黄**分得人民币13,000元。

此外,2009年至2011年期间,在实施九平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被告人甘**收受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甘*康、甘**、甘*星、甘*乐等4户人民币共3,000元;被告人覃文业个人索取或收受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韦**、周**、黄**、韦*清、黄**等5户人民币共1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甘**退出赃款35,850元,覃文业退出赃款44,850元,黄国先退出赃款33,450元,罗**退出赃款32,850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案件移送函、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当选证书、会议记录、实施方案、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暂扣押款专业票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甘**、覃文业、黄**、罗**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覃文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黄**、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覃文业、黄**、罗**、甘**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覃文业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覃文业的退赃部分还应当包括向危改户退出的13,000元;2、被告人覃文业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覃文业只对其个人所得的赃款承担法律责任;4、被告人覃文业具有自首情节;5、被告人覃文业已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刘*英所给黄**的2,000元款项系黄**帮刘*英家建房的工钱,不应认定为受贿款;2、被告人黄**具有自首情节,且系本案从犯;2、被告人黄**已超额退出赃款,且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黄**患有严重疾病,且其本人系残疾人。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被告人罗**等人向危房改造户收取钱财及分配钱财的行为均由村委会讨论决定,系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而不是受贿罪;2、被告人罗**具有自首情节,且系本案从犯;3、被告人罗**不是危改小组成员,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4、被告人罗**主动退赃,且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罗**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甘**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甘**是村委干部,从事村务管理,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实质性区别,公诉机关没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危改领导小组成员就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关于成立林圩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只是一个要求,并非正式文件。因此,被告人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受贿罪的主体,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受贿罪;2、被告人甘**只对分得的款项承担法律责任;3、被告人甘**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甘**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应予从轻或者处罚减轻;5、被告人甘**一贯表现较好,在工作中有很大贡献;6、被告人有重大疾病。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甘**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期间,马山县林圩镇人民政府先后根据马**委、县政府下发的《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当年《马山县林圩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村民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并成立林圩**领导小组,时任九平村委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甘**2010年、2011年为该镇领导小组成员,时任九平村委主任的被告人覃文业2009年至2013年为该镇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助镇政府在本村开展该项工作。九平村危房改造工作由被告人甘**、覃文业、黄**、罗**按九平村委日常分工分片区实施。

2012年至2013年实施危房改造工作期间,被告人甘**、覃文业、黄**、罗**经过共同商议,利用被告人甘**、覃文业协助政府开展危改工作的便利条件,在各人所分管的片区,向已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宋**等32户收取辛苦费、好处费共132,600元,之后统一交由被告人黄**保管。其中于2012年实施第一批危改工作过程中,收取宋**等17户人民币共61,600元;2012年实施第二批危改工作过程中,收取周**等6户人民币共21,000元;2013年实施危改工作过程中,收取黄*亮等9户人民币共50,000元。上述收取的款项,四被告人共同私分,其中2013年1月7日每人分得人民币14,850元,2014年1月29日甘**、覃文业、罗**各分得人民币18,000元,黄**分得人民币13,000元。

此外,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甘**还收受危房改户甘**、甘**、甘*星、甘*乐送给的好处费共3,000元;被告人覃文业个人索取或收受危改户韦**、周**、黄**、韦*清、黄**的好处费共18,000元。在得知县纪委调查危房改造的事情后,被告人覃文业于2014年3月23日分别退还韦**和周**5,000元、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覃文业、黄**、罗**、甘**分别退出款项44,850元、33,450元、32,850元、35,85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移送函及立案决定书证实,中共马**委员会于2014年3月25日甘世哲、覃文业、黄**、罗**违规向农村危房改造户收取费用一案移送马山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3月28日,马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中共马**委员会的谈话笔录四份证实,马**纪委受理举报后,分别于2014年2月26日、3月21日,向农户调查了解情况,农户反映马山县林圩镇九平村村干陈文业(即被告人覃文业)于2009年在实施危房改造过程中索取危改户财物的事实。

3、到案经过证实,中**县纪委于2014年3月25日将甘**、覃文业、黄**、罗**涉嫌受贿案移送马山县人民检察院。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5日通知甘**、覃文业到该院办案区接受询问,3月26日通知黄**到该院办案区接受询问,3月27日通知甘**、覃文业、黄**、罗**到该院办案区接受询问,四人主动承认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协助林圩镇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以辛苦费、好处费名义向危改户索取并收受贿赂共148,200元。此外,甘**还个人收受他人财物3,000元,覃文业个人索取并收受他人财物24,500元,黄**个人收受他人财物600元。

4、户籍证明四份,证实被告人甘**、覃文业、黄**、罗**的基本身份情况。四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林*(2008)67号《关于中**产党九平村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复印件、林*(2011)56号《关于中共马山**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证实中共**员会分别于2008年8月29日、2011年9月10日批复同意甘**为中共马山**部委员会书记。

6、马山县林圩镇九平村选举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选举村委主任当选报告单复印件二份证实,2011年9月14日,覃文业当选为马山县林圩镇九平村选举第六届村民委员会主任;黄**、罗**、覃*礼、宋**、潘**当选为马山县林圩镇九平村选举第六届村民委员会委员。

7、当选证书复印件六份证实,覃文业于2005年8月9日当选为马山县林圩镇九平村第四届村民委员会委员,2008年8月19日当选为马山县林圩镇九平村第五届村民委员会主任,任期均为三年;黄**分别于2005年8月9日、2008年8月19日、2011年10月14日当选为马山县林圩镇九平村第四、五、六届村民委员会委员,任期均为三年;罗*富于2011年11月14日当选为马山县林圩镇九平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

8、《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证实:(一)马山县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由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二)补助标准:新建、改建的,五保户、低保户每户为15,000元,一般困难户每户为12,000元;修膳的,五保户、低保户、一般困难户每户分别为6,000元、5,000元、4,000元;(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县危改办→审批:县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分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四)要求各乡镇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五)2009年危改任务分配给林圩镇210户。

9、《马山县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证实:(一)马山县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补助资金分四次拨付,工程实施前先拨付资金10%,工程开工后拨付资金30%,工程完工拨付资金50%,项目经县级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10%)。(二)补助标准:五保户、低保户每户为15,000-18,000元,一般困难户每户为12,000-15,0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和2009年要求一样;(四)2010年危改任务分配给林圩镇200户。

10、《马山县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证实:(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五保户、低保户每户为1.4万-1.8万元,一般困难户每户为1.1万-1.5万元;(二)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以及申请和审批程序与2010年基本一致;(三)2011年第一批危改任务分配给林圩镇230户。

11、《马山县2012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证实:(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每户为1.6-2万元,一般困难户每户为1.4-1.7万元;(二)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下拨补助资金;(三)申请和审批程序和2011年基本一致;(四)2012年危改任务分配给林圩镇428户。

12、《马山县2013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证实:(一)2013年危改目标任务分解到林圩镇280户;(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五保户、低保户每户为1.9-2.2万元,计生户、贫困残疾户每户为1.7-2万元,一般困难户每户为1.5-1.8万元;(二)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县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非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下拨补助资金;(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为:申请:经县级危改办审批,由户主在工程主体完工后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危房改造资金补助申请表→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确定补助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意见,将核查意见一并报县级危改办→审批:县危改办接到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后,组织召开部分联审会议确定补助方案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下拨。

13、《林圩镇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林圩镇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林圩镇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林圩镇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证实马山县林圩镇2010-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危改补助资金发放标准、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申请和审批等情况,并要求各村民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改工作的领导。

14、林**(2009)53号林**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林**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林**(2010)52号林**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林**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林**(2011)48号中共林**委员会、林**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林**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林**(2012)45号林**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林**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林**(2013)58号《关于成立林**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被告人覃文业系2009-2013年林**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被告人甘世哲系2010-2011年林**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15、林**(2009)58号林**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林**各村农村低保、危房改造评议工作小组的通知》证实,马山县林**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9日成立林**各村农村低保、危房改造评议工作小组,甘**、覃文业为九**作组副组长,覃*明、黄**为该组成员。

16、《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申请汇总表(乡汇总)》,证实马山县林圩镇2009年至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户名单及申请资金补助的情况。

17、林圩镇旧危房改造资金拨付明细,证实马山县林圩镇2009至2013年的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已拨付给危改户。

18、村两委联席会议记录、2009年危改工作会议记录、小组会议记录、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村民民主评议会议纪要、村民代表评议会议记录、九平村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名单公示证实,马山县林圩镇九平村委分别于2009年8月14日、15日、16日开会传达林圩镇危房改造会议精神,布置2009年九平村危房改造工作,成立九平村危造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9年8月20日召开村民代表评议会议,对危造改造申请户进行评议,确定韦某丁、覃**、覃某运、罗**、宋**、甘**、甘**、周**、韦**、黄**、黄**共11户为2009年九平村危房改造户,并予以公示。

19、2010年危改工作会议记录、村民代表评议会议证实,马山**平村委于2010年9月10日开会传达林圩镇危房改造会议精神,布置2010年九平村危房改造工作,成立九平村危造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0年10月17日召开村民代表评议会议,对危房改造申请户进行评议,确定覃某灵、韦**、甘*星、甘*帮、韦*清、黄*先、黄*保共7户为2010年九平村危房改造户。

20、九**危改工作评议小组名单、领导机构名单证实,2010年林圩镇九平村危房改造工作评议小组由组长甘**、副组长覃**、成员黄**、覃**、黄**、罗**、甘**及村民代表等共19人组成;领导机构由组长甘**、副组长覃**、成员黄**、覃**、黄**、罗**、甘**组成。

21、农村危房改造会议记录、2011年危房工作会议记录、村民代表评议会记录证实,马山**平村委于2011年8月15日开会传达林圩镇危房改造会议精神,布置2011年九平村危房改造工作,成立九平村危造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1年8月16日召开村民代表评议会议,对危房改造申请户进行评议,确定覃*、覃*金、罗**、覃*煌、覃*喜、覃*高、黄*明、黄*锋、宋**、宋**、甘*乐、黄*庆、周*全、韦*新为2011年九平村危房改造户。

22、2011年九平村危改工作评议小组名单、2011年危改领导机构证实,2011年林圩镇九平村危房改造工作评议小组由组长甘**、副组长覃**、成员黄**、罗**、覃*礼、宋**、潘**及村民代表等共18人组成;危改领导机构由组长甘**、副组长覃**、成员黄**、罗**、覃*礼、宋**、潘**组成。

23、2012年危改工作会议记录、九平村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评定会议记录证实,马山**平村委于2012年7月5日开会传达林圩镇危房改造会议精神,布置2012年九平村危房改造工作,成立九平村危造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2年7月15日召开村民代表评议会议,对危房改造申请户进行评议,确定危房改造户名单并公示。

24、危房改造会议记录、2012年第二批危改工作会议记录、2012年危改评议记录证实,马山**平村委于2012年11月5日、6日开会布置2012年第二批危改工作,并于同月10日开会评议确定2012年第二批危房改造户名单并公示。

25、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名单,证实2012年林圩镇**领导小组由组长甘**、副组长覃**、成员黄**、罗**、覃*礼、宋**、潘**、周**、农*明组成。

26、2013年危改工作会议记录、九平村村民代表评议农村危房改造会议记录证实,马山**平村委于2013年12月16日开会传达林圩镇危房改造会议精神,布置2013年九平村危房改造工作,成立九平村危造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村民代表评议会议,对危房改造申请户进行评议,确定危房改造户名单并公示。

27、马山县林圩镇九平村危房改造户黄**、周**、甘**、韦*清、韦*新、黄**、甘**、周**、韦*福、周**、甘*针、黄*新户的申请材料复印件,证实农村危房改造户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的审批流程,即申请危房改造由农户向村委会提交申请书,村*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安全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村*签名),村委出具符合危改条件证明(村委盖章),危改户根据建房进度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挂户村*、挂户乡(镇)干部验收后填写审核意见(村*参与验收,签名),附工程进度照片。

28、黄**提供其登记收取农户费用清单二张证实,2012年危改收取:宋某扬0.3(于2013年11月1日退还)、宋**0.3、宋**0.5、宋**0.96、宋党*0.8、黄**0.3、黄*0.3、周*灵0.2、谭**0.2、周*全0.3、覃*新0.2、甘*贵0.2、黄*才0.1;国先计4.66万、金富0.3、文业1.8、世*0.4,共7.16万-1.22u003d5.94万,5.944人u003d1.485万(14,850元),2013年1月7日集中结账。2012年第二批危改:以某0.6、海*0.6、华*0.2、世*0.3、正*0.3、吉*0.3,计2.8万;2013危改:国*0.5、世*0.3、某新0.3、正*0.3、英*1、美*1、某花0.3、智*0.3、某品0.3、某儒1,计5.3万;共8.1万-开支0.7万,13年11月1日退给某扬12年0.3万,余**+从经费转0.1万过来u003d7.2万4人u003d1.8万,2014年1月29日下午集中结账。

29、暂扣押款专用票据六份、中共马**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及农业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各二份证实,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甘**、覃文业在中**县纪委分别退出款项12,000元、18,500元;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甘**、覃文业、黄**、罗**在检察机关分别退出款项23,850元、26,350元、31,350元、31,950元;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黄**、罗**在检察机关分别退出款项1,500元、1,500元。

30、证人甘某康的证言证实,其家建房获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8,000元,在领取危改补助金后其将5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甘**。

31、证人甘**的证言证实,其家建房获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在领取危改补助金后其交给甘**500元。

32、证人甘某星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0年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并获得危改补助15,000元,在领取危改补助金后其交给甘**1,000元。

33、证人甘某乐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2年初危改补助16,500元打到其存折后,其拿出1,0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甘**。

34、证人甘*针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3年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4年春节前危改补助18,500元打到其存折后,其拿出3,0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甘**。

35、证人甘某伟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获国**改补助20,000元,补助资金打入其存折后其领出2,000元作为感谢费交给甘**。

36、证人甘*贵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或2012年建房获国家危改补助16,000元,补助资金打入其存折后其领出2,0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甘**。

37、证人甘某儒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3年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4年危改补助22,000元打到其存折后,其领出10,0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甘**。

38、证人韦**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新房,总共得到国**改补助15,000元。补助资金打入其存折后,覃*业说要交给他5,000元,其就领出5,000元交给覃*业。2014年3月24日,覃*业已将该款项退给其妻子覃**。

39、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09年建新房时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一天,覃文业叫其到片联街上信用社去领钱。其与覃文业在信用社领出9,500元钱后,覃文业就叫其给他2,500元的回扣,其就给覃文业2,500元回扣,并将存折交给覃文业。纪委来找其了解情况后,覃文业于2014年3月22日拿3,000元钱到其家中来退给其。

40、证人黄某孙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09年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0年危改补助12,000元打到其存折后,因建房前覃文业曾提出要给点回扣,其领出2,5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甘**。

41、证人黄**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0年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并于当年农历8月建新房,2011年危改补助13,000元打到其父亲黄**的信用社存折,因争取指标前覃文业提出要给一些联系经费,其父亲领钱后就交给覃文业5,000元。其得知该情况后说要告发覃文业,不久覃文业就把5,000元钱退给其父亲黄**。

42、证人韦*清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0年获得危房改造指标,2011年危改补助13,000元打入其存折,因之前其曾答应给覃文业一半的补助,其就领出5,0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覃文业。

43、证人黄*明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新房,其给覃文业3,000元钱要求覃文业帮忙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后覃文业帮其申请得一个危房改造指标,危改补助13,000元打入其妻子潘**的存折。

44、证人覃某逢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3年初危改补助16,000元打到其存折后,其领出3,0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覃文业。

45、证人邓**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申**房改

造指标,2012年年底临近春节初危改补助16,000元打到其存折后,其领出2,0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覃文业。

46、证人覃**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家里推倒泥房重建钢筋混凝土房子,基本上建好后其听说国家有相关的危房改造政策,按照规定其房子建好后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但其还是找到村委主任覃**要求帮忙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并承诺如果得到补助两人分半。后经覃**操办其获得一个危改指标,2013年年初危改补助16,000元打入其信用社存折后,其领出8,000元交给覃**。

47、证人黄**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并获到危房改造补助16,000元,补助资金到帐后其领出3,000元钱作为辛苦费等拿到村委办公室交给罗**。

48、证人周某月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家建新房获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2013年补助金16,000元打到其存折后,其领出3,000元作为辛苦费等拿到村委交给罗**,当时黄**也在场。

49、证人潘**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3年建房时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在得到22,000元补助金后,其自愿拿出10,000元到村委办公室交给村委作为辛苦费,但谁收钱其不记得了。

50、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3年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4年元月危改补助20,000元打到其存折后,其领出10,000元作为辛苦费拿到村委办公室交给罗**。

51、证人黄*英的证言证实,其曾用名黄*花。2013年其家建新房获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2014年春节前补助金18,000元打到其存折后,其领出3,0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村文书罗**。

52、证人韦*开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家建新房获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2014年春节前补助金18,000元打到其丈夫周**的存折后,其领出3,0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罗**。

53、证人宋**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家获得危房改造指标,补贴金额是16,000元。其交危改申请书时黄**说要给一些辛苦费。补贴款到账后,黄**打电话给其要求交30,00元辛苦费,后其领出3,000元钱拿到村委办公室交给黄**,当时其他村干也在场。

54、证人宋**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家建房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领得20,000元补助金后,其叫妻子林*秀拿5,000元给村委作为辛苦费,后**秀说已交给黄**。

55、证人宋**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哥哥宋*某建新房,以其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2012年年底临近春节前危改补助金20,000元到账,其领出9,600元作为辛苦费拿到村委办公室交给村干,其记得当时黄**、甘**在场。

56、证人宋党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其家建新房,2013年元月获得国**改补助16,000元。为感谢黄**帮忙申请到危改指标,其领出危改补助后将8,000元拿到黄**家交给黄**。

57、证人谢某花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家建新房时以其丈夫黄**的名字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2013年年初危改补助16,000元打入黄**的信用社存折。其领出危改补助后拿3000元到村委办公室作为辛苦费交给黄**,当时党支书甘**、文书罗**都在场。同时证实,黄*章家建新房时,黄**和其丈夫黄**曾去帮拉泥。

58、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其家建新房前其让黄**帮忙申请危房改造指标。2013年初补助金16,000元拨到其信用社账户后,其父亲黄*荣听说别人领到补助金后都给几千块钱给村干,为感谢村干帮忙申请危改指标,其父亲就将3,000元钱拿到村委交给村干。

59、证人黄**的证言证实,其家建新房时以其儿子黄*的名义申请到危房改造指标,在危改补助金16,000元转入黄*的信用社账户后,因为黄*和其说过在申请危改指标时已经和村委讲好要给一些回扣,其就按黄*的要求将3,000元拿到黄**家交给黄**。

60、证人黄*才的证言证实,其二弟黄大某和小弟黄**(现改名为黄*)都是在2012年建新房,两户分别以邓**、覃某花的名字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补助金2012年年底到账,两户都是16,000元。之后其在片联街上将1,000元现金作为帮忙申请危改指标的辛苦费交给甘**。

61、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3年春节期间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获得16,000元的危改补助后,为感谢黄**的帮忙其就领出6,000元作为辛苦费拿到黄**家中交给黄**。

62、证人黄*亮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3年建新房时申请到危房改造指标,2014春节前危改补助金22,000元是拨付到其信用社账户。因在申请危改指标时,甘**曾说过要给村委一些联系费,所以在领到危改补助金后其就拿了5,000元到村委办公室交给黄**,当时几个村干都在场。

63、证人黄某燕的证言证实,2013年农历8月其家建新房,2014年春节前危改补助金16,000元拨付到其信用社账户。为感谢村干帮忙申请危改指标,其领取补助金后将6,000元拿到村委办公室,当时几个村干都在场,其将钱放在桌上就离开。

64、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1年建新房时以其丈夫黄**的名义申请危改补助,后得到补助金16,000元。在建房过程中,其叫黄**、黄*荣用拖拉机帮搬运泥土,房子建成后其拿2,000元钱到村委办公室交给黄**,并说是给黄**和黄*荣的工钱,但黄**是否分给黄*荣其不知道。2014年4月份,黄*荣的妻子谢*花打电话给其说其家尚欠黄*荣1,050元工钱,后黄*荣到其家跟其要了1,050元钱。

65、证人甘某景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3年7月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获得18,000元的危改补助后,为感谢村干其领出3,000元钱拿到村委办公室,当时四个村干都在场,其将钱放在办公桌上就离开。

66、证人黄*新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3年4月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在获得18,000元的危改补助后,其在自家旁边将3,0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甘**。

67、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家建新房,2012年年底获得国家危房改造补贴16,000元。危改补助转入其信用社账户后,为感谢甘**帮忙申请到危改指标,其领出2,000元作为辛苦费拿到村委交给甘**。

68、证人谭**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家建新房获得到国家危房改造补助。危改补助金16,000元打入其信用社存折后,其领出2,000元作为申请危改指标的辛苦费拿到村委交给黄**,当时覃文业也在场。

69、证人周*全的证言证实,其是周*科的堂哥。2012年周*科家建新房获得到国家危房改造补助。2013年危改补助金16,000元打入周*科的信用社存折后,其拿了3,000元现金作为辛苦费到九平村委给覃文业,覃文业交代其把钱交给会计黄**,于是其就把钱交给黄**。

70、证人廖某香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家建新房获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2013年年初危改补助16,000元打入其家婆*某香的信用社存折,不久其领出3,000元作为辛苦费拿到村委办公室交给村干,当时有三个村干在场,但其不知道他们的姓名。

71、证人甘*金的证言证实,其家建房获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16,000元,在领取危改补助金后其将3,000元拿到村委办公室交给村干。

72、证人黄*明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家建新房获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2013年年初危改补助16,000元打入其信用社存折。为感谢村委帮其申请到危房改造指标,其领出3,000元拿到村委办公室交给黄**,当时其他几个村干都在场。

73、证人宋某扬的证言证实,其自2011年8月份换届才开始进入林**平村委工作,任村委团支书,系半定工村干。定工村干是甘**、覃文业、黄**、罗**。从2011年危房改造工作开始,其参加了村委召开的关于危房改造工作相关会议,也公布了指标分配的事情,之后其他具体的工作都是几个定工村干负责,其没有参与危房改造的具体工作。2012年其家建新房获得国家危房改造的补助。2013年年初危改补助金16,000元打入其信用社存折后,其领出3,000元作为辛苦费拿到村委办公室交给会计黄**。在给钱之后不到一个月的一天,黄**打电话让其到村委办公室,当时其他几个定工村干都在场,黄**把3,000元钱退还给其。

74、证人潘某香的证言证实,其自2011年9月开始任林圩**委妇女主任,系半定工村干。每年林圩镇政府开会布置危房改造工作,九平村委都是党支书和村主任去开会,村委把危房改造精神传达到各屯,由各屯符合条件的农户自行向村委填表申报,然后经九平村委初步开会讨论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危改户通过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危改户名单,然后将确定的名单进行公示,最后上报林圩镇政府。九平村的危改工作主要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甘**负责,其他三个定工村干部和挂村的乡镇干部是小组成员。其没有向农户索要或收取其他财物,村委干部是否收取好处费其不知道,其也没有分得过有关危改方面的好处费。

75、被告人甘**的陈述、供述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林圩镇九平村从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每年村委都成立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几个村委定工村干和半定工村干,但没有村委文件,只有会议记录。其和村主任覃文业同时也是林圩镇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村委四个定工村干按照平时的分工,包片负责。林圩镇每年召开的危房改造动员会都强调不能收取危改户任何费用。但自2009年开始实施该项工作以来,每年都有收取危改农户的一些钱,各户金额也不一样。2009年至2011年,各包片的村干自己收取,没有统一交到村委管理。2012年至2013年收取的费用都上交村委统一管理分配,但村委没有开会专门讨论过,是几个村干平常在一起时议论并形成共识,危改户拿钱来就收取,农户自愿交多少就收多少,并将收到的钱就都交给会计黄**管理。2009年其收取危改户甘**、甘**各500元;2010年收取危改户甘*星1,000元;2011年收取危改户甘*乐1,000元。其收取上述四户危改补助共计3,000元归个人使用,没有交给村委。2012年其收取危改户甘*伟、甘*贵各2,000元;2013年收危改户甘*针3,000元,甘*儒10,000元,共计17,000元,都交给会计黄**保管。另外,所收取危改户甘*景和黄*新各3,000元,是甘*景和黄*新拿钱交到村委,当时其和黄**都在场,甘*景和黄*新把钱直接交给黄**。2013年、2014年春节前,其和覃文业、黄**、罗**商量后决定,扣除村委开支及预留部分作村里的经费外,把所收取危改户交来的钱平均分掉。2013年其分得14,850元,2014年其分得18,000元。其所分得的钱已经用于平常的生活开支。

76、被告人覃文业的陈述、供述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四份证实,林圩镇九平村危房改造工作从2009年开始实施,每年村委都成立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村党支书甘**任组长,其他定工村干及挂村的镇干部都是领导小组成员。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几个村委干部以分片包干的原则来分工。2009年至2011年收取农户辛苦费都是村干自己收取的,几个定工村干没有商量过。从2012年开始,其和甘**、黄**、罗**四个定工村干碰头时就关于向危改农户收费的问题达成一致,打算向危房改造户收取1,000至3,000元的费用不等,并由各个分片区的村干收取自己所管的片区农户,收得危改农户的钱都交由会计黄**保管统一开支。2009年度,其收取坛利屯韦*仕户5,000元、周*祥户3,000元、黄*孙户2,500元。2010年度,其收取坛利屯黄*奎户5,000元、曾村屯韦*清户5,000元。2011年度,其收取古零屯黄*明户3,000元。2012年度,其收取曾村屯覃*逢户3,000元、邓**户2,000元、覃*茂户8,000元。2009-2011年其共收取的24,500元除黄*奎给钱时党支书知道以外,其他的其没有跟谁提过,并已用作个人生活开支。2012年其共收取的18,000元都交给黄**保管。另外,其还看到谭**、黄*芬、周*灵、周*科(登记为周*全)、黄*明分别将2,000元、3,0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拿到村委交给黄**。2013年其分得14,850元,2014年其分得18,000元。2013年其退还黄*奎5,000元。2014年3月22日,其听说纪委到九平村调查危房改造的事后便于第二天分别退给周*祥、韦*仕3,000元、5,000元。

77、被告人黄**的陈述、供述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四份证实,林圩镇九平村危房改造工作从2009年开始实施,每年村委都成立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镇工作队队长和村党支书甘**任组长,其他定工和半定工村干都是领导小组成员。危改具体的工作都是由党支书甘**和主任覃**负责,各村干分片区管理。在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其和甘**、覃**、罗**四个定工村干在一次碰头时经过讨论达成一致,决定向危改户收取辛苦费,由各个分片区的村干负责向片区的农户收取,并交给其统一保管。2011年度,其收取宋*某户600元;2012年度,其收取宋*扬户3,000元、宋*忠户3,000元、宋*民户5,000元、宋**户9,600元、宋*某户8,000元、黄*荣户3,000元、黄*户3,000元、覃*花户(登记是黄*才)1,000元、周*福户6,000元、黄*燕户6,000元、黄*章户2,000元;2013年度,其收取黄*亮户5,000元、甘*景户3,000元、黄*新户3,000元,其总共收取了15户共61,200元。2013年1月7日,其收到甘**、覃**、罗**转交收取2012年第一批危改户的好处费共36,000元。2014年1月29日,其又收到甘**、覃**、罗**转交收取2012年第二批危改户的好处费共9,000元。同日,其还收到甘**、罗**转交收取2013年危改户的好处费共42,000元。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结帐时,扣除村委各项经费开支共19,200元及退还宋*扬户3,000元后,其和甘**、覃**、罗**讨论决定平分收取的好处费。2013年每人分得14,850元,2014年每人分得18,000元。2014年所分的款项中有1,000元系村委结余经费,因其统计2012年收取的第二批危改户的好处费时计算错误,2014年其真正分到手的应是13,000元。

78、被告人罗**的陈述、供述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证实,林圩镇九平村危房改造工作从2009年开始实施,每年村委都成立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其记得镇工作队队长任组长,村党支书甘**和村主任覃**任副组长,其他定工和半定工村干都是领导小组成员。危改具体的工作都是由党支书甘**和主任覃**负责,各村干分片区管理。在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其和甘**、覃**、罗**四个定工村干在一次碰头时经过讨论达成一致,决定向危改户收取辛苦费,并交给黄**统一保管。2012年元月至2014年元月间,其共收取危改户黄**、周**、潘**、张**、黄**、周**、周某品给予的好处费共35,000元,并全部交给黄**保管。2013年春节前,其分得14,850元。2014年春节前,其分得18,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覃文业、黄**、罗**作为村委组织人员,利用协助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从事公务之便,出于为个人谋取利益的目的收受或索取危改户财物,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私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非法收受危改户刘*英财物2,000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故对被告人黄**的辩护人提出不应认定该款项为受贿款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覃文业有索贿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覃文业、黄**、罗**事前共谋,积极实施收受危改户财物的行为,事后共同分赃,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被告人覃文业、黄**、罗**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从犯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甘**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在接到侦查机关通知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视为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被告人甘**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甘**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覃文业、黄**、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甘**、覃文业、黄**、罗**积极退赃,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甘**、罗**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而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甘**作为马山县林圩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担任九平村**领导小组组长,被告人罗**作为九平村**领导小组成员,协助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两被告人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危改户财物,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私分,系出于为个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故被告人甘**、罗**的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甘**、覃文业、罗**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只对个人实际分得的款项承担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甘**、覃文业、黄**、罗**作为村委组织人员,利用协助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从事公务之便,共同收受危改户财物并私分,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属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相关刑法理论,“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是指个人参与或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分得的贪污赃款数额来认定,而受贿罪依照该条款规定处罚。故被告人甘**、覃文业、罗**的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覃文业、黄**、罗**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表明被告人覃文业、黄**、罗**在侦查机关受理初查后第一次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在协助林圩镇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收受危改户财物的事实,但在此之前侦查机关已掌握该事实,三被告人不具备自动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甘**、覃文业、罗**系初犯,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四被告人利用工作之便共同收取危改户补助资金132,600元,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其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法不能适用缓刑。故对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甘**、罗**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覃文业、黄**、罗**、甘**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覃文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

三、被告人罗**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

四、被告人甘世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

五、被告人覃文业、黄**、罗**、甘**分别退出的赃款42,850元、27,850元、32,850元、35,8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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