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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昌中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余*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柳市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118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欧**担任法庭记录。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蒋**,执行机关代表黄*、黄*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余昌中的减刑提请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充分,未发现不当之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昌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至2015年4月获奖励分159.23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余*中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罪犯余*中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退赃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昌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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