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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海口**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文*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6万元予以没收,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文*未退的赃款114.8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文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文彦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文彦撤回上诉。

海口**民法院(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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