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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受贿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美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罪犯吴*海于2013年1月3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口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狱代表陈**、吴**出庭提请对罪犯吴*海予以减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海、证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吴**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吴**自2013年4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23个月,共获得9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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