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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张**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4)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受贿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李**,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专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于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担任海口市**中心小学校长,负责桂**心小学全面工作,具体有负责学校行政、教学、基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期间,张**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X等人好处费。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张**收受李X好处费7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事实

2011年,建筑承包商李X在海口**心小学承接教学楼内墙涂料修缮、厕所改造两个项目工程。2011年6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张**在其承包两个工程的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李X打电话约张**到海口市美**摩托车厂门口见面,送给张**2万元,张**收下。2011年7月的一天,李X收到海口**心小学两个工程部分工程款后,为感谢张**在发包工程及在施工过程中的帮助、及时拨付工程款,李X约张**在海口龙泉渔村喝茶,两人喝茶时李X给张**好处费5万元,张**收下。

二、被告人张**收受林X好处费8000元的事实

2010年至2011年,桂**心小学两次从海口多福利服装厂购买了学生校服。2010年10月的一天,服装厂老板林X收到海口市桂**心小学结完校服的账款之后,打电话约张**在桂**心小学附近蓝天宾馆门口路边见面,在林X车上,林X送给张**好处费4000元,张**收下。2011年4月的一天,多福利服装厂林X到桂**心小学结完校服的费用之后,打电话约张**在学校附近蓝天宾馆门口路边见面,在林X车上,林X送给张**好处费4000元,张**收下。

被告人张**收受李X、林X2人共计人民币7.8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张**已退回赃款人民币7.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林X的证言,到案经过,干部任免材料,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进账单,支付申请表,发票,工程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银行存款明细账,户籍信息,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退赃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7.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人张**的辩护人专磊提出的被告人张**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且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张**已退还赃款人民币7.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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