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王**开设赌场罪一案,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王**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罚金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8月27日移交执行庭执行。

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5000元,申请执行费575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本院通过玉环县房管处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本院已发函吉林**邑区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财产线索,该院至今无回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合适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台玉执刑财字第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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