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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施*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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