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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王*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6日10时许,怀远县公安局唐集派出所民警在怀远县唐集镇骑龙街道“怀远县赵*农资服务技术部”西边两间门面内,查获被告人卢*、王*共同经营的正在运转的三台“小鱼机”、一台“老虎机”。怀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上述三台“小鱼机”、一台“老虎机”,共计23个基本单元(每个单元供一人独立使用)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内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卢*、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王*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10时许,怀远县公安局唐集派出所民警在怀远县唐集镇骑龙街道“怀远县赵*农资服务技术部”西边两间门面内,查获被告人卢*、王*共同经营的正在运转的三台“小鱼机”、一台“老虎机”。怀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上述三台“小鱼机”、一台“老虎机”,共计23个基本单元(每个单元供一人独立使用)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证言、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怀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王*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卢*、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卢*的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被告人王*的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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