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在其家中,提供赌具供吴某甲、吴**、李*等人赌博,陈*从中抽头渔利约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已退出违法所得40000元。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在当涂县塘南镇吴村港孙村自然村其家中,提供赌具供他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陈*从中抽头。其间,被告人陈*在其家中提供赌具供吴某甲、吴**、李*等人进行赌博活动约20天,从中抽头渔利约4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已退出违法所得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吴**、吴**、吴**、李*、吴**、吴**、吴**、于*、吴**、徐*、吴**的证言,扣押笔录,勘验照片,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陈*在公安机关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