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翁**、谢明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4)铜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翁**撤回上诉。

铜陵县人民法院(2014)铜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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