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5)观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5)观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