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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开设赌场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铜陵**人民法院审理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姚**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铜官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5)铜官刑监字第00001号再审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姚*提起再审。以被告人姚**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拘役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姚*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代理检察员张**出庭履行职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服判,当庭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姚**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准许上诉人姚*撤回上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姚*撤回上诉。

安徽省**人民法院(2015)铜官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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