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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张*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张**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休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张**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原审被告人张*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汪*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汪*、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现上诉人汪*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汪建撤回上诉。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休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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