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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朱*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年8月26日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朱*、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唐*、朱*以营利为目的,在天长市建设东路沃公祠对面的福利彩票店内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赌博工具等,供不特定多人以u0026ldquo;斗地主u0026rdquo;、u0026ldquo;牛*u0026rdquo;等方式,多次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共非法获利6万余元。

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四、辨认笔录等。

指控认为:被告人唐*、朱*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经营的福利彩票多次提供场地、赌博工具供不特定多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唐*、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退赃,悔罪态度明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唐*、朱*以营利为目的,在天长市建设东路沃公祠对面的福利彩票店内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赌博工具等,供不特定多人以u0026ldquo;斗地主u0026rdquo;、u0026ldquo;牛*u0026rdquo;等方式,多次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共非法获利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朱*退出赃款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日晚上,其和姜*等人在沃公祠对面的棋牌室赌钱时发生矛盾。其以前在该棋牌室赌过几次钱,棋牌室提供场地、桌子、麻将牌等,赌钱的人抽头给他们,多的能抽头二千余元,少的也有三四百元。经对侦查机关提供的12张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棋牌室老板唐*、朱*。

二、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天长市建设东路沃公祠对面的福利彩票店老板在彩票店摆了麻将机、桌子、麻将、扑克等,供人赌钱。其在赌场里玩自己不赌钱,但看到老板抽头的,如果是玩牛牛,抓到牛牛,抽头一二十元,庄家满庄的,抽头百十元,平均每天抽头几百元。

三、证人蒋*的证言,证实其同学唐*在天长沃公祠对面经营棋牌室,朱*和唐*合伙开的,赌场有一台麻将机、两张大桌子、麻将、扑克牌等。主要玩u0026ldquo;斗地主u0026rdquo;、u0026ldquo;掼蛋u0026rdquo;等,唐*、朱*在赌场上抽头。其在那里玩过几次,平均每场输几百元。

四、证人姜*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其到天长沃公祠对面经营棋牌室赌过钱,棋牌室老板是两个年轻人,他们在赌场上抽头,多的时候抽头四五千元,少的也能抽头一千余元。赌场正常十几个人在赌,有时候三四十人。

五、证人金*的证言,证实其在沃公祠对面经营棋牌室赌过钱,两个开赌场的年轻人在赌场上抽头,具体能抽头多少不清楚。经对侦查机关提供的12张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分别辨认出赌场老板唐*、朱*。

六、证人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日晚上,其在唐*、朱*经营的棋牌室赌钱时,张**等人在棋牌室打架的。其平时经常到这家棋牌室玩,唐*、朱*提供场地、麻将机、桌子等,在场上抽头多则几千元,少则几百元。棋牌室位于沃公祠对面。经对侦查机关提供的12张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分别辨认出赌场老板唐*、朱*。

七、证人胡*的证言,证实天长沃公祠对面的棋牌室已经经营半年左右了,棋牌室主要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等,老板是两个年轻人,其偶尔也去玩玩。主要玩u0026ldquo;斗地主u0026rdquo;、u0026ldquo;牛*u0026rdquo;、打麻将,棋牌室正常输赢在几万元,老板在赌场上抽头,多则数千元,少则几百元。

八、证人凌*的证言,证实其有时到天长沃公祠对面的棋牌室赌钱,棋牌室老板一个叫唐*、一个叫朱*,棋牌室主要提供赌博场所、麻将机、麻将、扑克等赌博工具等,唐*、朱*在场上抽头,多则数千元,少则几百元。

九、证人马*的证言,证实其知道天长沃公祠对面的棋牌室有人赌钱,该棋牌室经营几个月了,其玩过几次,每次都有一二十人在赌钱。棋牌室老板是两个年轻人,他们提供场子、赌具,在场上抽头,怎么抽头的不清楚,正常都能抽到几百元。

十、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金*、余*辨认出赌场老板唐*、朱*。

十一、现场示意图。

十二、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朱*亲属代为二被告人退出赃款6万元。

十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本案查获经过的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8日,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侦办发生在天长市建设东路沃公祠对面的福利彩票店内聚众斗殴案件过程中,发现唐*、朱*涉嫌在该福利彩票店开设赌场,遂立案侦查。案发当日,被告人朱*、唐*经侦查机关传唤后被带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二人合伙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十四、户籍信息。

十五、被告人唐*的供述,证实2013年7、8月份,其和朱*各出资3.5万元,从他人手上转了一家彩票店兼小赌场,两人一边卖彩票,一边提供麻将机、桌子及场地供他人打扑克、麻将等赌钱,其和朱*从中抽头。扑克一般是u0026ldquo;二打一u0026rdquo;、u0026ldquo;掼蛋u0026rdquo;,输赢在500元左右;麻将一般是500元或1000元的圆子,输赢在500元至1000元。用麻将或者扑克玩牛牛的输赢较大,多的达4000元至5000元。其和朱*在赌场抽头,其中u0026ldquo;二打一u0026rdquo;,赢家给10元至20元,一场赌局结束能抽100余元。500元圆子的麻将,抽头40元;1000元圆子的麻将,抽头80元。u0026ldquo;掼蛋u0026rdquo;打通了,抽头10元至20元,一场抽头100余元。玩牛牛,一场抽头300元至400元。赌场平均每天3、4桌,参赌人员10至20人。除去开支,其和朱*每人每月能分得3000元至4000元,总体盈利6、7万元。

十六、被告人朱*的供述,证实2013年7、8月份,其和唐*各出资3.5万元,从一个张姓女子手上转了一家彩票店兼小赌场,两人边卖彩票,边提供麻将机、桌子及场地供他人打扑克、麻将赌钱,从中抽头。扑克一般输赢在500元左右;麻将一般输赢在500元至1000元。用麻将或者扑克玩牛牛,输赢在4000元至5000元。赌场平均每天3、4桌,参赌人员大都是同学、邻居,每天10至20人。除去开支,其和朱*总体盈利6、7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朱*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经营的福利彩票店多次提供场地、赌博工具供不特定多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朱*主动退赃,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唐*、朱*均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唐*、朱*非法所得六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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