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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辩护人刘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u0026ldquo;小鱼机u0026rdquo;、u0026ldquo;西游争霸u0026rdquo;游戏机27台,在天长市园林路租用的两间门面房内开设游戏机室,供他人赌博。2015年3月4日,该游戏机室被天长市公安局查获。

指控认为: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具和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华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悔罪态度明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u0026ldquo;小鱼机u0026rdquo;2台(每台各有10个独立操作单元,可以同时供10人使用),u0026ldquo;西游争霸u0026rdquo;游戏机1组(每台有7个机位,可以同时供7人使用),在天长市园林路租用的两间门面房内开设游戏机室,供他人赌博。2015年3月4日,天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对该游戏室依法检查时,当场查获赌博机27台及涉赌资金6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退出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雍*、戴*、陶**、刘*、邵*、陶**的证言、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平面示意图、租房协议、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涉案游戏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天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被告人李*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具和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李*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赌资六千一百元、违法所得二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u0026ldquo;小鱼机u0026rdquo;二台、u0026ldquo;西游争霸u0026rdquo;游戏机一组,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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