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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金*、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金*、王*在凤阳县武店镇菜市街东门北侧租房开设游戏机室,为营利购买了十五台具有赌博功能的九七明星游戏机,在其游戏室内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2014年12月9日,该游戏机室被凤阳县公安局查获。凤阳县公安局认定,被查获的游戏机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数量为十五个,认定数量共十五台。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非税收入缴款书、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王*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对扣押的九七明星游戏机15台、违法所得91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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