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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德县誓节镇七塔村毛某某母亲家中开设赌场,组织人员用“摇猴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累计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十余次,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六万元。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户籍信息、退赃材料等书证;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肖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德县誓节镇七塔村毛某某母亲家中开设赌场,组织人员用“摇猴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累计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十余次,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2年12月2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3年1月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不到案,网上通缉后于2014年6月18日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秦某某在广德县公安局退赃三万元。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退赃材料等书证;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肖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按照各自所犯的罪行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已在公安机关退赃,亦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

二、被告人秦某某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秦某某已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三万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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