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5)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刘*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刘*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初,被告人刘*甲向刘*丁租用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梨山家中一楼一民房用于开设赌博游戏机店,并在该店内设置一台可供八人独立操作的赌博游戏机供他人参赌,后因生意不景气,遂关闭。同月底,被告人刘*甲邀请被告人刘*乙一同合伙经营该赌博游戏机店,后又雇佣杨*在该店内担任服务人员,为参赌人员上分、退分及兑换现金。2015年5月12日,公安民警对上述游戏机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刘*甲、刘*乙及服务人员杨*等人,并当场查扣一台大型的赌博游戏机、备用金及营业款共计人民币3600元。案发后,经鉴定在扣的游戏机具有八个可供独立操作单元且具有扣分、退分功能的赌博游戏机。经查,二被告人在经营上述赌博游戏机店期间共盈利人民币22000元,该赌博游戏机店距离莆田市**路西小学不足200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甲、刘*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刘*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丙、段**、严*、段**、杨*、郑*、刘*丁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腾讯、高德地图截图,赌博机认定书,扣留财物收据,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刘**、刘*乙的供述郑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刘*乙分别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经审前评估调查,莆田市城厢区司法局同意将被告人刘**、刘*乙纳入社区矫正监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刘*乙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附近利用固定场所设置一台共具有8个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操作单元的赌博游戏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非法所得累计人民币22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刘*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具有缓刑监管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作案工具赌博游戏机一台及赃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六百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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