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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南洋西大道一西天尾扁食店六楼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人赌博,纠集赌徒到赌场以扑克牌u0026amp;amp;ldquo;二支翻u0026amp;amp;rdquo;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抽头渔利200元至300元不等。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同月2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及参赌人员林**、翁某某等12人,并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531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上缴赃款人民币7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预交罚金人民币1万元候判。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甲、翁某某、陈某某、方某某、彭某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罚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清赃款和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的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也同意对二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均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000元和暂扣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赌资人民币531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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