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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减刑案上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8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6000元;追缴被告人陈**违法所得人民币64500元。陈**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7日以(2009)泉刑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8月24日本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监检察室代理检察员陈**、陈**,福**州监狱干警张**到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九个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达标分31分,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共同赔偿款以及违法所得均已交纳清楚。2014年9月1日参与合资购买MP5内存卡等违禁品观看色情电影受记过处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达标分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2014年间有严重违规一次,受监狱记过处分,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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