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刘**、龚锦阳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陈**减刑案上网裁定书
胡*、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
邓某某、张*某、陈某某、王某某、张*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申请人林**与被执行人叶**追偿权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上海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程**追偿权案执行裁定书
建瓯**有限公司与葛**、张**、范**、张**、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叶**、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福建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