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