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程**追偿权纠纷一案,上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441438.51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