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张**与吴**、叶**、武夷山**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张**与被告吴**、叶**、武夷山**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等待相关案件刑事侦查、审判结果出来后决定是否再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05元,减半收取1315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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