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出现新的法律事实,需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330元,减半收取221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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