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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