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亚太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亚太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安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840元,共计1765元,由原告吉*亚太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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