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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中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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