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责任公司、安阳万**责任公司、安阳**有限公司、范**、孙**、孙**、张**、张*、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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