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阳荣**限公司与安阳**限公司、安阳安**责任公司、付**、王**、孔**、郭*、高**、焦**、张**、陈*、陈**、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荣**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限公司、安阳安**责任公司、付**、王**、孔**、郭*、高**、焦**、张**、陈*、陈**、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9日通知原告安阳荣**限公司应于2015年6月29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22800元,但原告安阳荣**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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