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荣**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王**、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5日,通知原告安阳荣**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21000元,但原告安阳荣**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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