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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何东风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杜**与被申请人何东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于2007年2月9日经手为被申请人借款15万元,后因出借人急需用款,申请人已将该款全部偿还给出借人,经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对西华**造板厂破产清算组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的35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相应的资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华**造板厂破产清算组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何**的35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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