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郸城县宁平镇人民政府、郸城县宁平镇常和行政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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