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王**、刘**、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王**、刘**、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