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楚*、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通知被告楚*、王某某应诉之前,原告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楚*、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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