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好臣与被执行人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中依法提取了王**在白土岗镇政府到期债权27900元,下余部分因被执行人全家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在查找到王**下落及财产线索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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