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国营桐柏毛集林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撤回对被告国营桐柏毛集林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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