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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供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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