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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武汉分公司与湖北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有限公司(简称信**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司武汉分公司(简称三峡担保武汉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武汉**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38-2号民事裁定,驳回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及保证合同履行地均在宜昌市,请求将案件移送宜昌**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三峡担保武**司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三峡担保武**司依据其与宜昌鑫**任公司、信达担保公司分别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及《保证反担保合同》提起的追偿权纠纷诉讼。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向三峡担保武**司住所地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三峡担保武**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武汉**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约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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