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