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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榆*某供热公司与被告杨*、高*、高*甲、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榆*某供热公司与被告杨*、高*、高*甲、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榆*某供热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某供热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榆林某供热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高*、高*甲、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退还原告榆林某供热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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