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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永登粮**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永登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一审法院查明

王某某再审申请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未提交新的证据,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情形,其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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