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诉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与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兰州**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永登粮**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某与永登粮**任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永登粮**任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与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与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限公司与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