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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永登粮**任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永登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一审法院查明

高某某再审申请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裁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高某某拖欠永登粮食**任公司2013年至2014年度热力费171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所提再审理由无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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